“五法”即国防法、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反间谍法等5部法律的统称。
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全篇共12章70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七章对国防教育做了明确要求,指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全篇共5章34条,后附刑法有关条款1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1条。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军事设施保护法:最新修订于2014年6月27日,自2014年8月1日起公布施行。全篇共8章53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利益。
保守国家秘密法:最新修订于2010年4月29日。全篇共6章20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指出各级机关、单位要确定负责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篇共5章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